台灣過勞護理師的法律義務,像超人一樣?  

( 本文收錄於:"護理崩壞!醫療難民潮來襲" 一書第169頁。http://www.books.com.tw/exep/prod/booksfile.php?item=0010581841 )

據統計,全台有護理執照者約23萬人,但實際投入卻僅有13萬人,何以至此?醫療糾紛恐龍案件層出不窮,台灣護理大退場恐怕這也是其中一個原因吧?

網路上群情激憤的一個案例,似乎被認定護理師違反了「午餐有帶骨豬腳」的注意義務?令人省思,台灣醫護多罪犯?人人有機會?台灣醫療糾紛一定要把醫護人員當成罪犯嗎?

 

    據媒體報導,2009年3月間,患有精神疾病與失智之75歲老婦住院療養,醫院提供豬腳當午餐,老婦不知自何處撿來一塊豬腳骨,將長7公分、寬6公分的豬腳骨吞下,隨即卡住喉頭,造成氣管阻塞窒息。檢察官認定:「 (1) 當天護理師負責照顧老太太用餐(?),(2)午餐有帶骨豬腳,就應特別注意老太太的行為!(?)」因此,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!

 

    換言之,護理師違反了「午餐有帶骨豬腳就應特別注意」的注意義務?引起全國醫護譁然,「這一次是豬腳,下一次可能是魚刺、雞骨頭,台灣醫護多罪犯?人人有機會?」網路與臉書瘋狂轉載,網友展開串聯聲援怒喊:恐龍檢察官,濫行起訴?!

    蘇姓護理師表示當時立即施以哈姆立克急救法,恢復了心跳與血壓,但緊急轉院後仍不治。護理師在偵查中陳述醫院人力不足,「強調:『一個人要照顧卅名病人,根本忙不過來」,發生意外,她也很自責,但錯不在她,「很倒楣!」

 

    在個案行為與系統分析上,老太太有精神障礙與失智,偷偷從廚餘桶中,撿拾帶骨豬腳猛吞,結果卡住食道,造成阻塞氣管窒息死亡的結果,檢察官認定是護理人員的責任

 

    然而,老太太噎死是否是不可歸責一般風險?病患自身行為?膳食處方?其他照顧者有無責任?醫院品質管理與病人安全義務?應該有其他可能的因素,值得加以探討。

 

   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24條,護理人員之業務包含: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、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、護理指導及諮詢、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醫療輔助行為。

    承前所述,檢察官認定是護理人員之過失不作為導致病患死亡,那麼,護理人員有何作為義務?該護理師違反了什麼客觀且必要的注意義務?是否包含「午餐有帶骨豬腳就應特別注意」的注意義務?

 

    在醫療實務上,恐怕已引起極大反彈與爭議!在法律適用上,是否能通過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驗證呢?

 

    在因果關係上,護理師違反了什麼客觀且必要的注意義務有期待可能性嗎?與病患吃豬骨噎死之間,成立相當因果關係?以客觀歸責理論而言,該護理師又製造了什麼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?護理人員不能適用信賴原則?不能信賴醫師是否開立膳食處方?不能信賴護理同仁是否交班病患會亂吃豬骨頭?不能信賴廚房處理廚餘桶有危險豬骨頭?

 

    為確實促使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及防止其濫行起訴,基於保障人權之立場,允宜慎重起訴,以免被告遭受不必要之訟累,並節約司法資源,200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第161條,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,應負舉證責任,並指出證明之方法。新法同時設計一中間審查制度之機制,增訂第二項:法院認為檢察官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,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;逾期未補正者,得以裁定駁回起訴。

 

    總而言之,醫療糾紛一定要搞到刑事嗎?台灣醫療訴訟老是愛告個人(醫生或護理師)如果本案告的是醫院的民事賠償責任呢? 如果醫院不能舉證:人力配置合理?膳食及設備合乎水準?醫護老是過勞?教育訓練不足?(血汗醫院與血汗健保?) 那醫院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?如此,醫院是否就會有動機去加強改善人力不足、勞動人權、以及病人安全制度的投資呢?

   

    更值得令人省思的是,台灣醫療糾紛一定要把醫護人員當成罪犯嗎?本案案發至今已2年多,醫療訴訟審理漫長,該名護士要到何年何月才能還其公道身心解脫呢?

 

護理師不是萬能沒有護理師萬萬不能!

過勞護理師的注意義務像超人一樣?

本案護理師何過失之有但個案效應,不容忽視

 

醫療糾紛恐龍案件層出不窮,用腳投票默默退出的醫護,恐怕只會愈來愈多吧!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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