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人安全 制度待建立

  • 2011-06-28
  • 中國時報
  • 【蔡秀男】

一九九九年,美國醫學研究機構提出「To Err Is Human」報告,估計每年因醫療疏失而死亡者約有九萬八千人(七%),居全美十大死因第五位,此後,病人安全逐漸受到世界衛生組織及歐美所重視,病人安全已是全球化的思潮與價值。在台灣,雖然醫療實務或司法實務上,病人安全也逐漸受到重視;但在醫療實務上,病人安全不只是醫學倫理上的重要議題,在醫療法律糾紛上,醫療機構的組織安全義務,也漸漸成為重要的法律爭點。

     二○○二年,台灣發生發生二件重大醫療過失傷害。北城醫院打錯針事件,護士錯將肌肉鬆弛劑誤當作B肝疫苗注射;屏東診所給錯藥事件,護士錯把降血糖藥當感冒用藥抗組織胺讓病人服用。因此我國自二○○二年起開始重視病人安全,並納入醫院評鑑。

     最近媒體經常報導的一件醫療糾紛,也是一件典型的病人安全事件。二○○五年,高雄市一位整形名醫,被某醫院診斷出攝護腺癌,遠赴美國進行切除手術,手術後赫然發現醫院搞錯切片,名醫表示「我希望賠償金額要能讓該醫院痛,不痛他不會改變利潤至上的思想。勝訴後,我會拿所有賠償金來成立病人安全防護基金會,消除台灣層出不窮的誤診事件,這樣我的犧牲才有價值。」直到今年年六月,一審法院判決,檢體搞錯和醫師無關,但院方有醫療管理疏失,判賠六二○萬元!雖然院方坦承疏失,但是對名醫來說,不管多少的賠償,都無法彌補他生理和心理受到的創傷。

     在醫療行為分析上,這個例子究竟是人員疏失還是組織因素?臨床上,一般攝護腺切片流程,是由泌尿科醫師在超音波導引下,進行經直腸針刺取得攝護腺組織六到十片;再由助手或刷手護士將切片檢體放入檢體瓶中,流動護士或技術員再將病患標簽貼上檢體瓶上,醫師填寫病理檢驗單後,專人再將病患檢體由手術室送至病理科;最後再由病理科進行登錄、判讀、書面報告等等。任何環節都可能出錯,在病人安全制度管理上,除了人員因素,其實還有醫院制度管理因素。

     在醫務管理實務上,令人省思的是,當初醫院管理部門,當初在設計手術流程與空間配置時,是否一味將塑膠工廠作業管理模式,移植到醫院內部,以至於像生產線般,同一段時間有許多病患檢體,而忽略人性化管理與安全確認機制,造成病人太多、醫護過忙而容易出錯?究其實際,有時所謂人員疏失,根本原因其實是組織管理與制度的因素。

     在台灣的法律規範上,醫院應建立醫療品質管理制度,醫療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,施行細則也規定,醫療品質管理制度,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:醫事檢驗作業品質管制制度、病人安全制度、醫院危機管理機制等。醫院評鑑也重視病理檢查紀錄與標本安全。在病人安全制度,病理標本安全事件,係分類為可預防可避免的醫療異常事件,本案法院顯然認定醫院違反上述醫院法定義務。

     在法律實務上,病人安全案例也不少。台北榮總感染瘧疾案,台大醫院手術室失火案,北城醫院打錯針案,仁愛醫院邱小妹人球案件,Kenalog與Kenacomb給錯藥案,病床損壞病患摔死案。都顯示病人安全,除醫護因素,還有醫院組織制度管理因素應該負責。

     日本戲劇《白色巨塔》中里見脩二醫師曾說:「法庭不是制裁醫師的地方,相反地,法庭是促進醫學進步的地方!」病人安全事件進了法院,上了媒體,值得令人省思。如何促進醫學更進步,讓病人和醫生都會活得更好,都應該更重視病人安全制度。

     (作者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泌尿科主治醫師、台灣大學 法律系博士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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