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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篇應該是014案的最簡懶人包 值得一讀!  

【前言】 這篇應該是014案的最簡懶人包 值得一讀! 

1 雖然讀了林鈺雄教授刑事訴訟法的書,跟林鈺雄教授第一次見面,是在醫改會討論醫療糾紛處理法一起當專家顧問,林教授報告德國鑑調會,我報告日本醫療調解制度。他很關心台灣醫師過勞死又沒有勞基法適用,提供建議:『醫師不適用勞基法?』,那你們也應該要有醫師勞動人權,為什麼不立個『醫師勞動權益基準法』?他腦筋轉得比我還快,又有創意頭腦(creativity),令人印象深刻,值得學習!

 

2.第二次見面是在台大,為日本早稻田大學交換生與台大研究生上課,介紹台灣與日本醫療糾紛處理與調解的比較研究,老師在電梯口等電梯時跟我親切打招呼,(其實林教授還很年輕,在高大法學院剛念刑法刑訴法時,以為林教授的資歷跟 林山田教授差不多。)

 

3. 這篇文章,值得一讀再讀,雖然我的專長主修是醫療民法,但是,很多刑法觀念以後會出現在各種考試上吧?

阿男的醫療民法體系是:醫療事故爭點整理與因果關係三段論,第一階段就是醫療行為分析(Behavior Analysis), (2) 事實上爭點整理) , (3)法律上爭點整理,

Behavior Analysis 事實行為分析不清楚,後面就亂搭亂告亂套了!

 (014案 是否也是如此? )

 

刑法不是我的專長,但是,林老師把014的 (Behavior Analysis) 『立委職務行為分析』詮釋得絲絲入扣,讓人一下子就抓到重點了,不愧是台灣刑法大師!

 

【畫重點 簡單說】(阿男讀書習慣劃重點,一讀再讀,竟然整篇都是重點!)

 

1.合議庭竟然認為,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、中聯舉止,『無職務上實質影響』?

合議庭據此否定貪污,因此也不適用犯貪污罪後洗錢、沒收的規範。其結果,不但林本人豁免貪污重刑,一干人等洗錢也無罪,國家還要返還多扣的賄款?

 

2.即使從法定職權說來解讀,林益世所作所為就是『職務上行為』。

反過來說,不正因為立委職權,所以林益世和陳啟祥的「生意」才成交嗎?

合議庭漠視『立委法定權限』,反而牽強附會,硬把生意成交歸咎於林的『地痞流氓行徑』,讓人跌破眼鏡。

 

3. 試問,如果不是因為『立委職務』,要如何利用列席備詢機會『面告部長』、轉達便箋指示?

簡言之,陳哲男拿錢沒辦事被判貪污罪,林益世拿了錢也喬好事,卻不構成貪污罪,誰看得懂這是什麼道理?

 

【劃重點:事實上爭點】

  1. A.      立法委員就法案、預算及質詢、監督等法定權限事項,本來就屬其「職務上行為」。向來實務見解亦是如此,
  2. B.      例如,廖福本、邱垂貞等前立委收受中藥商會賄款案,歷審也都肯認屬立委職務行為而判處其貪污收賄罪刑。
  3. C.      已定讞的前立委何智輝銅鑼弊案,則是利用立委對國科會的質詢、預算等法定職權而予取予求的貪污弊案。
  4. D.     既然立委對經濟部有質詢、預算等『法定監督職權而該部對中鋼、中聯亦有高層人事選派權及重大『決策控制權』,即使從法定職權說來解讀,林益世所作所為就是職務上行為
  5. E.      反過來說,不正因為立委職權,所以林益世和陳啟祥的「生意」才成交嗎?
  6. F.       合議庭漠視『立委法定權限』,反而牽強附會,硬把生意成交歸咎於林的『地痞流氓行徑』,讓人跌破眼鏡。

 

其次,合議庭認定林益世拿錢後有「請託」經濟部『轉交便箋』,並於立法院親自面告施顏祥部長「注意一下」,但因施部長之後未再過問、追蹤後續辦理情形,故僅屬選民服務,非關立委職務行為。

 

試問,如果不是因為『立委職務』,要如何利用列席備詢機會『面告部長』、轉達便箋指示?

 

更重要的是,公務員收賄後有沒有辦事、對方領不領情、事情喬不喬得成,本來就和職務行為的判斷無關,甚至於也不影響貪污既遂的結論。

 

簡言之,陳哲男拿錢沒辦事被判貪污罪,林益世拿了錢也喬好事,卻不構成貪污罪,誰看得懂這是什麼道理?

 

【劃重點法律上爭點】

1. 本案首要爭議在於「職務上行為」,我國實務原採合乎法條文義的『法定職權說』,

2. 但最高法院於阿扁龍潭購地案創設了『實質影響說』,

3. 此後實務兩說併陳,端視個案而定。如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收賄關說司法案,最高法院先採法定職權說、後採『實質影響說』,最後判處陳貪污罪刑定讞。

 

4. 合議庭竟然認為,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、中聯舉止,『無職務上實質影響』。

5. 合議庭據此否定貪污,因此也不適用犯貪污罪後洗錢、沒收的規範。其結果,不但林本人豁免貪污重刑,一干人等洗錢也無罪,國家還要返還多扣的賄款。

 

【結論】

綜觀近年來重大貪污案件的判決可知,法院幾乎成為貪污罪的「創意工作坊」,各種發明令人嘆為觀止:

使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的「大水庫理論」、

使陳水扁龍潭購地案有罪的「實質影響說」,

而林益世案新創的「升級版實質影響說」,更是錦上添花。

 

法院下一個發明會是什麼?讓我們拭目以待吧!

 

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林鈺雄教授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headline/20130504/34995138/%E5%9B%B0%E9%A0%93%E5%88%A4%E6%B1%BA%E6%81%A3%E6%84%8F%E5%8F%B8%E6%B3%95%EF%BC%88%E6%9E%97%E9%88%BA%E9%9B%84%EF%BC%89

 

 

困頓判決 恣意司法(林鈺雄)

 

2013年05月04日  

針對譁然輿論,台北地院合議庭呼籲「拋開藍綠,回歸法律」來看待林益世案判決。但法律上真的說得通嗎?

 

本案首要爭議在於「職務上行為」,我國實務原採合乎法條文義的法定職權說,但最高法院於阿扁龍潭購地案創設了實質影響說,此後實務兩說併陳,端視個案而定。如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收賄關說司法案,最高法院先採法定職權說、後採實質影響說,最後判處陳貪污罪刑定讞。林案合議庭本於貪污罪亦在「保護一般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之信賴」,為實質影響說背書,並且洋洋灑灑創設下位類型,試圖填補最高法院的說理漏洞。合議庭竟然認為,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、中聯舉止,無職務上實質影響。合議庭據此否定貪污,因此也不適用犯貪污罪後洗錢、沒收的規範。其結果,不但林本人豁免貪污重刑,一干人等洗錢也無罪,國家還要返還多扣的賄款。 
姑且不論實質影響說的理論缺失及實務濫用,本案縱使採取「最有利被告」的法定職權說,立法委員就法案、預算及質詢、監督等法定權限事項,本來就屬其「職務上行為」。向來實務見解亦是如此,例如,廖福本、邱垂貞等前立委收受中藥商會賄款案,歷審也都肯認屬立委職務行為而判處其貪污收賄罪刑。已定讞的前立委何智輝銅鑼弊案,則是利用立委對國科會的質詢、預算等法定職權而予取予求的貪污弊案。既然立委對經濟部有質詢、預算等法定監督職權,而該部對中鋼、中聯亦有高層人事選派權及重大決策控制權,即使從法定職權說來解讀,林益世所作所為就是職務上行為。反過來說,不正因為立委職權,所以林益世和陳啟祥的「生意」才成交嗎?合議庭漠視立委法定權限,反而牽強附會,硬把生意成交歸咎於林的地痞流氓行徑,讓人跌破眼鏡。 

為貪污發明創意

其次,合議庭認定林益世拿錢後有「請託」經濟部轉交便箋,並於立法院親自面告施顏祥部長「注意一下」,但因施部長之後未再過問、追蹤後續辦理情形,故僅屬選民服務,非關立委職務行為。試問,如果不是因為立委職務,要如何利用列席備詢機會面告部長、轉達便箋指示?更重要的是,公務員收賄後有沒有辦事、對方領不領情、事情喬不喬得成,本來就和職務行為的判斷無關,甚至於也不影響貪污既遂的結論。例如陳哲男案,法院從未認定陳收賄後去關說了司法案件,更遑論成功關說(正因沒效果,所以行賄的梁柏薰才出面反咬陳),但這無礙其構成貪污罪的結論,更不會回過頭來否定職務行為的性質。至於施部長有無積極配合行為,那是判斷施個人有無法律責任的問題,本來就無關林貪污收賄的評價。簡言之,陳哲男拿錢沒辦事被判貪污罪,林益世拿了錢也喬好事,卻不構成貪污罪,誰看得懂這是什麼道理?
最後,綜觀近年來重大貪污案件的判決可知,法院幾乎成為貪污罪的「創意工作坊」,各種發明令人嘆為觀止:使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的「大水庫理論」、使陳水扁龍潭購地案有罪的「實質影響說」,而林益世案新創的「升級版實質影響說」,更是錦上添花。法院下一個發明會是什麼?讓我們拭目以待吧! 

 

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

 

 

圖片來源網路 :  http://www.facebook.com/photo.php?fbid=512911472079541&set=a.124333607603998.9173.113196715384354&type=1&theate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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